東莞市托管企業登記要求有哪些你知道嗎
托管企業登記
第一條 在本市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設立1 年以上的企業代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市注冊的集群注冊托管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第二條 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面積不少于200 平方米,且場地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 年;
(二)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 年在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及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該企業近3 年未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沒有稅務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條 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設立登記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取得“集群企業住所托管”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所需的材料;
(二)標明面積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產的,還應當提交載明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申請企業近3 年無違法記錄證明、信用證明,及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 年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信用記錄證明;
(四)工商、稅務部門出具的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的其他企業,近3 年在其任職期間沒有工商、稅務不良
信用記錄的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申報表;
(六)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程;
(七)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執業證書,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提供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證明。
第四條 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托管企業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五條 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
注銷登記。托管企業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六條 托管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 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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